晋中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书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5-05-12 阅读: 次 【字体: 】
一、受理条件
(一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;
(二)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;
(三)有明确的被请求人;
(四)有明确的请求事项且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;
(五)当事人之间无合同、协议纠纷,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;
(六)属于晋中市市场监管局(知识产权局)的受理和管辖范围。
二、提交材料
(一)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书
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(请求人)提出行政处理请求,应提交请求书正本1份,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;
(二)提交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;
(三)提交专利权有效证明(专利权登记簿副本、专利权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);
(四)证明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(最好提供技术特征比对表);
(五)授权委托书;
(六)对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:应按被请求人人数加1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,每套附证据材料清单,并签字或盖章确认。
三、市场监管局(知识产权局)审查
请求符合条件的,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;请求不符合条件的,一次性告知请求人须补正的内容或证据材料;对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,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